第十五条 试卷、答卷(答题卡)发放完毕后,场内监考人员应当要求应试人员检查试卷、答卷(答题卡)是否有缺损或者文字不清等情况。发现问题的,应当通过流动监考人员向总监考人报告,并申请更换备用卷(卡)。
确需更换备用卷(卡)的,应当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二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在考点监考办公室共同拆封备用卷袋,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更换给应试人员,并回收原试卷、答卷(答题卡)。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全程在场监督并签字。
第十六条 由于应试人员原因造成试卷、答卷(答题卡)损毁、脏、皱的,不予更换。
第十七条 场内监考人员应当及时回收缺考人员的试卷、答卷(答题卡),并在缺考人员试卷首页上注明“缺考”,在缺考人员答题卡上填写(填涂)准考证号及缺考标记,由二名以上场内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记录缺考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场内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或者暗示,但对应试人员就试题印刷不清提出的询问,应当当众解答。
第十九条 场内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有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根据《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填写《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由二名以上场内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并上交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 场内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突患疾病的,应当及时通知流动监考人员陪同应试人员到考场外进行治疗。应试人员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当劝说其停考就医。
第二十一条 监考期间,监考人员不得携带和使用游戏机、笔记本电脑等电子用品;不得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场内监考人员不得携带和使用通讯工具;不得进入其他考场;不得吸烟、谈笑或者阅读书报;不得有与监考工作无关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场内监考人员应当给予应试人员时间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