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
(2008年9月9日 司发通[2008]14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根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监考人员,是指受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或者委托,在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负责办理考试事务、监督应试人员考试,并根据规定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工作人员。
监考人员包括:总监考人、副总监考人、场内监考人员和流动监考人员。
第三条 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条件指派、选聘、培训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当根据国家司法考试有关规定,全面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四条 监考人员应当佩带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监考标识。
第五条 考点配备总监考人一名、副总监考人若干名。总监考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本考点的监考工作;
(二)根据规定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和违纪行为;
(三)组织、检查、验收试卷、答卷(答题卡)的封装;
(四)向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监考报告。
副总监考人协助总监考人管理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试期间派员到考区、考点、考场进行督考。每个考点应当配备二名以上督考人员。督考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考场布置情况,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要求改正;
(二)检查考区、考点、考场试卷、答卷(答题卡)保管、发放、回收、封装情况;
(三)发现违纪行为的,应当督促监考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四)检查监考人员及保密、医务、后勤等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提交督考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