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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7号--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初裁公告

  1.物理和化学特性
  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和被调查产品的分子结构式相同,技术指标基本相同。均为无色透明液体,可燃,无异味,不溶于水,溶于苯等有机溶剂。
  2.生产工艺流程
  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与被调查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均为有机硅单体二甲基二氯硅烷(M2);在生产工艺流程上基本相同,即二甲基二氯硅烷经水解得到水解料,水解料在催化剂作用下连续真空裂解,得到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DMC进一步精馏,分别得到D3、D4、D5和D6。
  3.产品用途
  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与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于进行开环聚合成不同聚合度的硅油、硅橡胶,这些聚合物进一步加工成制品,广泛应用于个人护理、纺织、电子、汽车、建筑、食品、机械加工等各个领域,也有少量直接应用。
  4.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
  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销、分销和代理等形式,市场销售区域也基本相同。客户群体相同,部分客户同时使用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和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
  综上所述,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替代性。因此,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国内产业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本案两家申请企业的产业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初步证据显示,2005年、2006年和2007年申请企业产量之和占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76.49%、81.72%和72.15% 。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调查期内,国内上述两家申请企业可以代表中国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泰国公司
  泰国亚洲有机硅单体有限公司
  (Asia Silicones Monomer Limited)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在泰国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和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系完全相同产品,不存在差异,且产品型号划分也完全相同。调查机关经过初步调查后,暂接受该公司关于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相似性以及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泰国国内的销售情况。在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按照包销协议向两家企业销售该产品,其中一家企业是该公司的关联企业。另一家企业在倾销调查期内为非关联企业,但在倾销调查期前与该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销售价格由包销协议确定,且包销协议价格确定方式及其他条款受到了倾销调查期前存在关联关系时的包销协议的影响。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包销协议的销售价格不能反映公平的市场状况。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该同类产品在泰国国内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计算该公司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明细,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以及分摊的制造费用等。调查机关初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部分原材料系关联采购,在对关联采购价格与非关联价格进行比较后认为,关联采购价格不能反映公平的市场状况,在初裁中暂按非关联采购价格对成本进行了调整。对于其他生产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予以接受。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费用及其分配情况。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发生的管理和一般费用,并依照销售额对相关费用进行分配;由于通过其他公司包销有机硅产品,该公司未发生销售费用。调查机关经过初步调查后发现,公司在报告的财务费用中包括了与被调查产品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费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认定成本时暂将上述项目从财务费用中排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报送的倾销调查期内的管理费用数据,销售费用采用其关联贸易商在泰国国内销售的销售费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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