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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7号--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初裁公告

  物理化学特征: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进行开环聚合成不同聚合度的硅油、硅橡胶和硅树脂等。这些聚合物进一步加工成制品广泛应用于个人护理、纺织、电子、汽车、建筑、食品、机械加工等各个领域,也有少量直接应用。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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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国公司                  ┃ 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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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国公司                  ┃          ┃
  ┣━━┳━━━━━━━━━━━━━━━━━━━━━╋━━━━━━━━━━┫
  ┃ 1 ┃ 泰国亚洲有机硅单体有限公司        ┃ 5.4%       ┃
  ┃  ┃(Asia Silicones Monomer Limited)    ┃          ┃
  ┣━━╋━━━━━━━━━━━━━━━━━━━━━╋━━━━━━━━━━┫
  ┃ 2 ┃  其他泰国公司              ┃ 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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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8年11月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
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5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8年4月22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8年5月28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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