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
《条例》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切实把
《条例》赋予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责转化为具体的工作部署和措施安排。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部署,亲自抓落实。要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具体工作部门,明确落实具体责任主体。对不履行
《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要按照
《条例》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查处。
(二)大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积极开展法规宣传,使生产经营者知法守法,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要积极配合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
《条例》的重要性,宣传
《条例》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从而增强广大乳制品销售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为
《条例》的贯彻落实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开展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各级工商部门要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
《条例》的培训工作,使全系统执法人员进一步学法、懂法,依法行政,充分认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深刻领会、熟练掌握
《条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通过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全系统依法监管乳制品的执法效能。
(四)组织督查,确保执法和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工商部门要将贯彻实施
《条例》作为执法工作的重点,积极开展贯彻实施
《条例》的各项工作和执法检查,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
《条例》涉及工商部门职责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确保乳制品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按照总局年初的工作部署和贯彻
《条例》的需要,总局将组织对全系统贯彻落实
《条例》和28号令、29号令以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三项制度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对
《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和检查,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