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做好乳品市场主体准入工作
(一)关于奶畜养殖场的登记。根据
《条例》规定,设立奶畜养殖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工商部门对于申请办理奶畜养殖场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备案文件。
(二)关于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的登记。申请设立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应当符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三)关于生鲜乳收购站的开办。根据
《条例》的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四)关于
《条例》实施前已经登记注册生鲜乳收购站的清理。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切实做好
《条例》实施前已经登记注册生鲜乳收购站的清理工作。对已经登记注册但未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关于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登记。根据
《条例》和《
食品卫生法》规定,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法律对许可机关和许可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关于乳制品销售者的登记。根据
《条例》规定,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部门和有关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目前,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持卫生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法律对许可机关和许可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