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工商办字[2008]227号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确保国务院《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各级工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
《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奶业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乳制品是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菜篮子”产品,与提高生活质量和增进身体健康密切相关。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是一起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其深层次原因是我国奶业发展中矛盾和问题积累的集中反映,但也暴露出乳品质量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条例》针对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加强从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到乳制品生产、乳制品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力度,严格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责任。为确保乳品质量安全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工商部门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职责任务。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既是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行动,又是维护乳品市场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工商部门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贯彻
《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扎实的作风、最严明的纪律、最有力的措施,把贯彻
《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努力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