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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称和执法证号,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有效期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

  第九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发布《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式样和技术标准,组织制作、发放专用皮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制作、发放所管辖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内卡。

  第十条 申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确定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组织考试、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申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

  (二)具有国家公务员资格;

  (三)具备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应有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

  (一)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有不称职等次的;

  (二)近两年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记录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有其他不应当核发情形的。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由申请人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领证申请,申请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通过后,逐级上报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限于持证人依照法定职权使用,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不得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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