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00八年十月九日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使用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统一颁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实行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申领、核发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工作。人事、财务装备管理等职能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列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装备管理。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工商行政管理徽章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AIC”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内部上端镶嵌工商行政管理徽章一枚和“工商行政管理”六字,下端放置内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