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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的通知

  · 学分互认机制可通过医学院校之间认可课程来实现。
  十、教育评价
  (一)教育评价机制
  1.医学院校必须建立教育评价体系,使领导、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能够积极参与教育评价活动,形成有效的教育质量监控运行机制,以确保课程计划的实施及各个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行,并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2.教育评价必须覆盖各个教学环节,其重点是对教育计划、教育过程及教育结果状况的检测。
  (二)教师和学生的反馈
  医学院校必须确定相应机构,系统地搜集和分析教师与学生的反馈意见,以获得有效的教学管理信息,为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三)利益方的参与
  1.医学院校的教育评价必须有领导、行政管理人员、教职人员和学生参与。
  2.教学评价必须有政府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毕业后教育机构的积极参与,并考虑他们对教育计划提出的改进意见,让他们获知教育评价的结果。
  (四)毕业生质量
  1.医学院校必须建立毕业生质量调查制度,从医学毕业生工作环境中搜集改进教育质量的反馈信息。
  2.必须将毕业生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职业素质及就业情况等有关信息,作为调整教育计划和改进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十一、科学研究
  (一)教学与科研的关系
  1.医学院校必须明确科学研究是学校的主要功能之一,设立相应管理体系,制定积极的科研政策、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2.必须为教师提供基本的科学研究条件,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提倡创新和批判性思维,促进教学与科研相结合。
  3.提倡教师将科研活动、科研成果引入教学过程,通过科学研究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及科学精神。
  4.必须加强对医学教育及管理的研究,为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二)教师科研
  医学院校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承担相应的科研项目,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
  【注释】
  · 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包括国家级,省(市)部级以及校级科研项目与成果、教学研究项目与成果。
  (三)学生科研
  1.医学院校必须将科学研究活动作为培养学生科学素养和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为学生创造参与科学研究的机会与条件。
  2.课程计划中必须安排适当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为学生开设学术讲座、组织科研小组等,积极开展有利于培养学生科研能力的活动。
  十二、管理和行政
  (一)管理
  1.举办医学教育的高等学校必须建立医学教育管理机构,承担实施教学计划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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