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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的通知

  (二)基础设施
  1.医学院校必须有足够的基础设施供师生的教学活动使用,对基础设施定期进行更新及添加,确保教育计划得以完成。
  2.使用先进科学仪器装备实验室,保证医学实验教学、技能训练的完成。
  【注释】
  · 基础设施应包括各类教室及多媒体设备、小组讨论(学习)室、基础实验室和实验设备、临床示教室、临床模拟技能实验室及设备、教学考核设施、图书馆、信息技术设施和因特网接入、文体活动场所、学生公寓等。
  (三)临床教学基地
  1.医学院校必须拥有不少于1所三级甲等附属医院,医学类专业在校学生与病床总数比应达到1:1。
  2.建立稳定的临床教学基地管理体系与协调机制,确保有足够的临床教学基地满足临床教学需要。
  3.加强对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基础设施的建设。
  4.加强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建立良好稳定的业务关系,为全科医学和公共卫生的教学提供稳定的基地。
  5.临床教学基地必须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临床教学的领导与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临床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档案,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特别是加强对临床能力考试的管理。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病床数必须满足临床教学需要。
  【注释】
  · 临床教学基地按与医学院的关系及所承担的任务,基本上可以分为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类。教学医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省级政府部门认可为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资质;学校和医院双方有书面协议;有能力、有责任承担包括部分临床理论课、见习和实习在内的全程临床教学任务;有临床教学规章制度、教学组织机构和教学团队;有一届以上的毕业生证明该医院能够胜任临床教学工作。
  (四)图书及信息服务
  医学院校必须拥有并维护良好的图书馆和网络信息设施,必须建立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使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能有效地用于教学,使师生能够利用信息和通讯技术进行自学、获得信息、治疗管理病人及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五)教育专家
  1.医学院校必须有教育专家参与医学教育的决策、教育计划的制订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2.建立与教育专家联系的有效途径,能证实在师资培养和医学教育中发挥教育专家的作用。
  【注释】
  · 教育专家是医学院校研究医学教育问题、过程和实践的专门人才,包括具有医学教育研究经历的教师、管理专家、教育学家、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等。教育专家可由学校的某一教育单位提供,也可以从其他高校或机构聘请。
  (六)教育交流
  1.医学院校可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及学分互认的机制。
  2.必须提供适当资源,促进教师和学生进行地区及国家间的交流。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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