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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教育部有关直属高等学校,卫生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医学教学质量,规范医学教育管理,教育部、卫生部委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医学教育专业委员会根据我国医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医学教育标准,研究制订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经部分院校自评检测,教育部、卫生部审核,并经过全国医学教育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以五年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为适用对象,提出该专业教育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是该专业教育质量监控及教学工作自我评价的主要依据。教育部将根据此《标准》组织开展对本科临床医学专业的认证工作。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有关高等学校。各有关高等学校在依据本《标准》开展教学工作自评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以便适时调整《标准》。

  附件: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本科医学教育标准
-临床医学专业
(试行)

前言



  医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医药卫生人力资源。加强医学教育质量保证工作,是培养高质量人才、为人民提供更好的卫生保健服务和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需要。
  1998年,经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医学协会批准,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建立了“医学教育国际标准”项目。2001年6月,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并发布了《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在这个标准的基础上,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办事处制订的区域性医学教育标准《本科医学教育质量保证指南》也于2001年7月出版。
  2002年,教育部召开医学教育标准国际研讨会,研究国际医学教育标准,部署国际标准“本土化”的研究工作。会后,教育部、卫生部设立专门项目,委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医学教育专业委员会组建了“中国医学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研究课题组”。课题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为依据,在总结我国医学教育合格评估、优秀评估、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七年制医学教育教学与学位授予工作评估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本科临床医学专业都必须达到的各项教育要求,研究拟订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本标准已经教育部、卫生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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