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邮政协议
(2008年11月4日)
为扩大两岸邮政业务合作,便利两岸人民联系与交流,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直接邮政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业务范围
双方同意开办两岸直接平常和挂号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邮简、印刷品、新闻纸、杂志、盲人文件)、小包、包裹、特快专递(快捷邮件)、邮政汇兑等业务,并加强其他邮政业务合作。
二、封发局
大陆方面邮件封发局为:北京、上海、广州、福州、厦门、西安、南京、成都;台湾方面邮件封发局为:台北、高雄、基隆、金门、马祖。双方可视需要,增加或调整邮件封发局,并由增加或调整一方通知对方。
三、邮件运输
双方同意通过空运或海运直航方式将邮件总包运送至对方邮件处理中心。
四、规格及限定
双方同意商定邮件尺寸、重量等规格,并尊重对方禁限寄规定。
五、账务结算
双方同意建立邮政业务账务处理直接结算关系。
六、文件格式
处理邮件使用的袋(吊)牌、清单、邮袋、查询表格等,依双方认可之格式。
七、邮件查询
挂号函件、小包、包裹及特快专递(快捷邮件)等邮件业务的查询,由双方邮件处理中心相互联系,并应提供便捷的业务联系渠道。
八、查询期限
挂号函件、包裹之查询,应自原寄件人交寄之次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特快专递(快捷邮件)自交寄之次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九、补偿责任
双方对于互相寄递的挂号函件、包裹发生遗失及其内容全部或一部分遗失、被窃或毁损等情形,应由责任方负责补偿,并相互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