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一、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二、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三、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海峡两岸直航船舶、港口安排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附件:
海峡两岸直航船舶、港口安排
依据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议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两岸资本并在香港登记的船舶比照直航船舶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在进出两岸港口期间,其船舶识别方式比照《港台海运商谈纪要》有关香港船舶的规定。
二、目前已经从事两岸试点直航(境外航运中心)运输、两岸三地集装箱(货柜)班轮运输、砂石运输的两岸资本权宜船,经特别许可,可按照本协议有关船舶识别等规定,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
三、双方现阶段相互开放下列港口:
大陆方面为六十三个港口,包括:丹东、大连、营口、唐山、锦州、秦皇岛、天津、黄骅、威海、烟台、龙口、岚山、日照、青岛、连云港、大丰、上海、宁波、舟山、台州、嘉兴、温州、福州、松下、宁德、泉州、肖厝、秀屿、漳州、厦门、汕头、潮州、惠州、蛇口、盐田、赤湾、妈湾、虎门、广州、珠海、茂名、湛江、北海、防城、钦州、海口、三亚、洋浦等四十八个海港,以及太仓、南通、张家港、江阴、扬州、常熟、常州、泰州、镇江、南京、芜湖、马鞍山、九江、武汉、城陵矶等十五个河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