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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空运协议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一、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二、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三、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海峡两岸空中航路、客货运包机安排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附件:
海峡两岸空中航路、客货运包机安排

  依据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六条,议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直达航路

  双方同意由两岸空(航)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就建立北线上海与台北飞行(航)情报区直达航路、空(航)管交接程序进行联系并作出具体安排。

  北线飞航路线为:

  自B576 BERBA点(N27°04′41″E123°00′00″)经双方议定之航管交接点A点(N27°26′20″E122°25′19″)至东山双向使用。

  二、货运包机

  (一)承运人:双方同意各自指定二或三家航空公司经营货运包机业务。

  (二)航点:大陆方面同意开放上海(浦东)、广州,台湾方面同意开放桃园、高雄小港作为货运包机航点。

  (三)班次:双方每月共飞六十个往返班次,每方三十个往返班次.其中,双方上海(浦东)、广州两个航点每月每航点各飞十五个往返班次。在每年十月至十一月间的货运旺季,双方可各自增加十五个往返班次。

  (四)商务安排:双方航空公司采商业合作方式经营,并向双方航空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客运包机

  (一)航点:大陆方面同意在现有北京、上海(浦东)、广州、厦门、南京五个周末包机航点的基础上,开放成都、重庆、杭州、大连、桂林、深圳、武汉、福州、青岛、长沙、海口、昆明、西安、沈阳、天津、郑州等十六个航点作为客运包机航点。台湾方面同意将已开放的桃园、高雄小港、台中清泉岗、台北松山、澎湖马公、花莲、金门、台东等八个航点作为客运包机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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