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空运协议
(2008年11月4日)
为促进海峡两岸经贸关系发展,便利两岸人民往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空运直航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空中航路
双方同意开通台湾海峡北线空中双向直达航路,建立两岸空(航)管部门的直接交接程序。
双方同意继续磋商开通台湾海峡南线空中双向直达航路及其他更便捷的航路。
二、承运人
双方同意两岸资本在两岸登记注册的航空公司,经许可得从事两岸间航空客货运输业务。
三、直航航点
双方同意根据市场需求开放适宜客货直航的航点。
四、定期航班
双方同意尽可能在本协议实施半年内就定期客货运航班作出安排。
五、货运包机
双方同意开通两岸货运直航包机,运载两岸货物。
六、客运包机
双方同意在两岸周末包机的基础上,增加包机航点、班次,调整为客运包机常态化安排。
七、公务(商务)包机
双方同意视情开办非营利性公务(商务)包机。
八、准用条款
双方同意客货运包机等相关事宜,准用《海峡两岸包机会谈纪要》的规定。
九、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海峡两岸航空运输交流委员会与台北市航空运输商业同业公会相互联系。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