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8]2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群众负担,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2008年工作安排,决定继续在全国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从9月20日开始,至11月底结束。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各个阶段的实施时间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结合地方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二、检查范围
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检查时限为2007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级)。
三、检查内容
(一)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政策落实情况。
(二)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行为。
(三)免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政策落实情况。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政策落实情况。
(四)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等择校费用的行为及开支情况。
(五)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的行为,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又收取学费的行为。
(六) 中小学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收费培训、补课的行为;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