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人社部函〔2008〕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我部对各省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部委、行业协会、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报送的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候选企业和院校进行了审核。经研究,确认天津市电子信息高级技术学校等16所院校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为第二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现予以公布。示范基地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各示范基地要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工作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我部将为示范基地免费制作标志铜牌,通过多种方式推动经验交流,指导工作,并进行必要的检查评估。
附件:1、第二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院校)名单
2、第二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企业)名单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
第二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院校)名单
天津市电子信息高级技术学校
天津市机电工艺学院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
山西冶金高级技工学校
山西机械高级技工学校
山东技师学院
山东省第二技术学院
青岛市高级技工学校
德州市技术学院
威海市技术学院
山东省高级技工学校
贵航高级技工学校
宁夏交通技师学院
宁夏机械技师学院
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省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附件2
第二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企业)名单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