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处理好审判业务指导与调研探索的关系。
近年来,有的地方法院就一些普遍性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案件审理规定、指导意见等形式作出规定。这种研究、总结司法实践问题的工作积极性值得肯定。今后要进一步大力加强总结审判经验的工作。但也应注意,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体制,只有最高法院才可以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也只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才可以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实际上依据地方法院的某些规定对于一些案件进行裁判,在社会上已经有一定的负面反映。同时,根据TRIPs协定的“透明度”要求,对于可以对社会普遍适用的规定,还存在正式公布甚至通知TRIPs理事会的问题。此次一些发达国家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要求我国提供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信息等,这些地方法院出台的要当事人普遍遵守的一些规定,要不要向他们提供?我们应当要有崇尚
宪法和法律的意识。从维护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统一性和公开性出发,地方法院要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积极性放到加强审判工作制度建设上,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司法行为。要比总结办理案件、比总结审判经验,不要比谁出的规范性文件多。要在抓好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继续积极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但要注意避免造成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解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嫌疑,一般可以会议综述、纪要等形式对审判经验进行总结和业务指导。对于确实需要作出解释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积极向最高法院提出具体的司法解释建议。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有个我国政府承诺的透明度的问题,与其他审判工作不同,所以,我讲了这个问题,会前这个问题我与曹建明副院长交换过意见,他也同意我在总结时讲一下。
在司法解释工作问题上,地方法院对最高法院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总希望司法解释发布的越快越好,说的越具体越好、越清楚越好。但是,司法解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考虑其长期稳定性。只有对那些已经比较成熟、稳定,并且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才需要作出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要有一个观察、总结的过程,必须慎而又慎,不能操之过急。对于新问题,我们鼓励地方法院认真探索和及时总结经验。当然,更要注意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问题和工作建议。
3、处理好现实和长远的关系。
相对于法院其他工作而言,现在全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水平还不平衡,一些地方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许多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较少,工作也可能还未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但是,从大的形势和发展趋势看,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发展变化会很快,必然是人民法院需要不断加强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司法工作。有关法院必须要立足长远,未雨绸缪,在办好现有案件的同时,重点抓好调研、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这次请了西部地区的四川高院介绍了他们开展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西部等案件较少、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正在起步的法院可以学习他们的经验。江苏案件多工作做得很好,但全省也不平衡,南通中院原来知识产权案件也很少,但他们对创造本地区经贸发展和科技创新一个好的法律环境认识高,千方百计、扎实工作,努力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取得好经验。最高法院民三庭要帮助他们继续深入总结经验,向全国宣传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