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抓紧抓好“办案”这个法院工作的中心,必须下大力气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同时兼顾审判效率。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的过程,就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所以,我们要重点从两个方面入手提高审判质量:
一是,把好“事实认定关”,或者说“证据关”,这在一审中尤为重要。在最高法院民三庭处理的申诉案件,包括一些二审案件中,很多是原审事实认定不清,主要是证据认定不扎实,从而给审判工作带来一些被动。会议期间,大家对知识产权诉讼证据问题讨论比较热烈,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和意见。有关法院在大会经验交流中提到的一些作法,各地可以借鉴适用。曹院长在讲话中提到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问题,毫无疑问,应当按照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某些域外证据根据情况可以免除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应当说,是基于对一些众所周知的事实而豁免其证明手续。可以免除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的某些域外证据,主要是指可以从官方或者公共渠道获得的公开出版物,如,从专利局的专利信息库、公共图书馆、互联网等可以直接获得的文献和出版物。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就没有必要再要求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但是,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本身提出异议(而不是仅以未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提出异议)并能够举证证明,而提供该证据的一方又不能有效反驳的,则应当要求办理法定的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对举证期限的掌握也要注意,当事人在法院作出裁判前提交的一些涉案的关键性证据,要按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宜简单地以超过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为由不予接受和审查,尽量避免因此而导致启动再审程序。
二是,把好“法律适用关”。我们在评阅一些地方法院上报的案例时,也发现有些文书存在或多或少的法律适用方面的偏差,有的甚至是低级错误。对此,要引起大家的重视,一定要严肃司法,严格依法办案,把每一起案件办成事实认定清楚、全面,法律适用准确,裁判文书说理充分、透彻的“精品案”,办成经得起法律和社会效果检验、经得起历史和公众评价的“铁案”。现在我们的案件多、压力大,但案件基本事实不能搞错,法律适用不能搞错。搞错了,数量、效率、质量都建立在沙滩上,还会给我们的工作带来被动,要付出更大的工作代价。这里我主要强调两个问题。一是知识产权涉外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的涉外民事案件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要讲清楚法律冲突规范问题。但是,知识产权涉外民事侵权案件一般不存在适用外国法律的问题,必须直接依据国内法裁判案件,这是知识产权法律地域性的最基本的要求。因此,在知识产权涉外民事侵权案件的裁判文书中,不需要程式化地表述冲突规范和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二是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目前社会上对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工作,总体上是认可和肯定的,但也有一些负面反映,认为有的案件标准掌握过低,个别案件甚至有当事人刻意制造诉讼的嫌疑。因此,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只有在案件审理确有需要时,才能认定驰名商标。也就是说,只有在注册商标需要跨类保护或者恶意注册他人商标为域名时,才涉及有无必要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凡是无须认定驰名商标也能够依法做出合理处理的案件,就不要认定驰名商标。一定不能为了认定驰名商标而认定驰名商标。要避免一些当事人基于广告宣传等市场营销目的或者为了获取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奖励等优惠条件,利用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依法主要是对他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保护,对抢注者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问题。主要是商标授权主管机关认定的问题。
商标法并没有规定侵犯不注册商标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未注册商标,法院不能随便扩大对其的保护,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宜认定为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