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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印发蒋志培庭长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

  总之,这次会议深入讨论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许多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并且在不少问题上统一了认识。这对我们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创新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在今后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针对近一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和本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关注的一些问题,结合学习、理解曹副院长的讲话精神,我再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也可以说是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处理好审判工作的专业性与政治性、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从案件受理的绝对数量上看,知识产权案件还远比不上其他民商事案件。但是,知识产权案件上升势头很猛,特别是个案的影响很大,在当前的国际和国内形势下有很强的政治敏感性,尤其是许多涉外案件牵一发而动全身,容易成为中外经贸关系和对外交往中的热点问题。比如,辉瑞药品案和日前当事人日前和解的奇瑞QQ汽车案等,都是今年中美商贸联委会期间美方非常关注的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的社会关注程度高和政治敏感性强,可以说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大特点。因此,在个案审理中一定要着眼于大局,从维护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形象出发,依法妥善处理有关纠纷,不能单纯地就案办案,要努力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现在知识产权的“串案”、关联案件明显增多,人家是有备而来、精心策划而提起诉讼,我们更要注意审判工作的协调一致,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关于审判工作的通气、协调问题,几乎每次全国会上都讲,去年成都会议上我提到了要立足于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作用,做好人民法院整体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要做到“四个协调”:即,本院内部庭室之间的协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协调、关联案件法院之间的协调、法院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这次会议期间,不少法院领导也很关注案件裁判结果的协调问题,关系到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问题。在此,我想再强调一下。这里的协调都是依法协调,是为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进行的协调工作,不是上下级法院为了案件不改判的“打招呼”。一味追求案件不被改判而“打招呼”,或者上级法院依法改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就不高兴,有怨气都是不正常的。对案件进行协调主要是要防止因受诉法院和承办法官应当掌握的信息不足造成裁判结果的不统一。主要还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里我要特别强调,请主管知识产权审判的各级法院领导注意,不要轻易因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案件进行了改判而一律认定原判属于错案,防止法官的积极性受到挫伤。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技术性很强,比如专利侵权判定在国际上都是很复杂专业的审判工作,还存在当事人提供证据等问题,维持、改判和发回重审都是符合法定诉讼程序正当合理作法。都是法定程序规定的保证案件质量的内在方式。这与违法乱纪不能混为一谈。审判工作的协调包括管辖争议、合并审理、同案不同判等可能导致程序冲突、判决结果抵触的情形。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审的案件中,就发现对同一事实,不同的法院先后出现截然相反的侵权认定的裁判。这说明,我们的审判协调工作做得还不够好,工作的政治敏感性也不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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