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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钱锋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1992年,为解决海事法院跨区域管辖给当事人诉讼带来的不便,充分行使海事案件的专门管辖职能,海事法院创新思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建派出法庭。到目前为止,10个海事法院共设立派出法庭24个。派出法庭的设立,不仅使海事法院的整体实力增强,而且使海事法院的管辖更加有效充分,更重要的是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14年来,派出法庭在海事审判工作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召开了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工作座谈会,对此予以了充分肯定,同时也剖析了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工作任务。经过4年多的努力,应该说,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克服重重困难,取得了新的进步,不仅编制经费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法庭办公用房也初具规模。但不容忽视的是,派出法庭在行政管理、队伍管理和审判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在派出法庭的设置上,有些派出法庭的收案数量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由于案件数量少,管理难以规范,审判职能难以充分发挥;有些派出法庭目前依然是1人庭或2人庭,难以组成1个合议庭,不仅不具备开展审判工作的法定条件,而且缺乏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很容易滋生违法违纪现象。对此,我要再次强调,派出法庭的设立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原则上确定在年收案100件以上。对于案件数量少但当事人诉讼不便的地方,可设立巡回法庭,待条件具备时再成立派出法庭。对现在已经设立的但不符合条件的派出法庭要进行调整,以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派出法庭坚决不搞1人庭和2人庭。派出法庭在案件审判管理上要规范化、制度化,这一点很重要。当前各海事法院对派出法庭的工作重点要作出相应转移,要从派出法庭前期的规模建设逐渐转为对派出法庭的规范化建设,从立案、审理到执行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实行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和监督,明确案件管辖权限,严格审批程序。在案件审理上一定要积极采取措施,统一裁判尺度,保证裁判的准确性和统一性,不能出现海事法院本部与派出法庭对同一性质案件作出不同裁判结果的现象。同一性质的纠纷应具有同样的裁判结果,这是每个案件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合理期待,也是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最直接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决定2007年组织力量对派出法庭审结的案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总结指导,促进裁判统一。各海事法院一定要加强派出法庭的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关心派出法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生活和工作,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另一方面要加强派出法庭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对于派出法庭的规范化管理,各海事法院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充分发挥派出法庭的作用,以规范化管理推动海事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率先实现海事法官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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