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会议的主题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为经贸和航运事业的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大家紧紧围绕这一主题,展开热烈讨论。与会同志表示,通过学习和讨论,充分认识到,海事审判工作在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大家表示,在今后的海事审判工作中,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把曹副院长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到海事审判工作中,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做好海事审判工作,推进海事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会议时机关键,海事审判工作的目标、任务更加明确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正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这样的历史时期,我们召开了海事法院成立22年来的第一次工作会议,并且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海事审判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大家普遍认为,本次会议时机非常关键,通过这次会议,海事审判工作发展目标更加清晰,着力点更加突出,努力的方向更加明确。大家表示,一定要抓住历史机遇,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活动适应迅速增长的经贸航运事业对海事司法的需求,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会议内容务实,求发展的精神状态更加振奋
与会同志认为,这次会议虽然时间不长,但议程安排紧凑,领导讲话、表彰先进、听取报告、集中讨论、典型发言依次进行,内容充实丰富,质量高,效果好,充满了求真务实、积极进取的气氛,实现了振奋精神、提高认识、统一行动、推动海事审判工作深入开展的预期目标。大家感到,经过22年的努力,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正在逐步得到解决,海事审判工作已经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大家表示有决心和信心做好海事审判工作,推进海事审判工作进一步发展。
下面,我结合同志们在讨论中提出的问题,就如何贯彻曹建明副院长和万鄂湘副院长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海事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强调几点意见。
一、严格执行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
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是我国海事审判制度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分别以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海事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和区域管辖范围。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海事法院与海事法院之间对案件的管辖范围均有了法律依据。但目前的情况是,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的原则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但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地方人民法院仍在违规受理海事案件。在这里,要再次强调,地方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受理案件。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方式,地方人民法院不得通过改变案由排除海事法院对海事案件的专门管辖。严格讲,地方人民法院在无管辖权的前提下,对海事案件的受理是无效的,作出的裁判也是无效的。在此明确,对地方人民法院受理的海事案件,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审理。对已经作出的生效裁判,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海事案件专门管辖这一法律制度落到实处。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对此进行专项检查。各海事法院之间也要严格按照地域管辖和区域管辖的规定,依法受理海事案件,避免海事法院之间出现乱争管辖的情况。对于海事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要依法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