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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肖扬院长和曹建明、姜兴长副院长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一)民事审判工作必须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始终确保社会主义正确方向。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大历史责任。作为人民法院工作重心的民事审判工作,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始终围绕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来进行,从根本上确保民事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实践证明,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民事审判工作就能取得良好的成效,真正得到党委、人大、政府和人民群众支持,使民事审判工作不断发展创新;脱离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民事审判工作就会偏离方向、迷失目标,工作成效与自身发展就会受到影响。当前,民事审判工作要服务好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就应当正确把握国家经济建设的方向与重心,积极保障稳定发展的社会环境,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着力促进社会和谐。
  (二)民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维护好、关心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要体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根本方针,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集中体现。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中,民事审判工作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更加直接,更加广泛,其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任务更重,责任更大。多年来的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告诉我们,民事审判工作应当切实担负起司法为民的重任,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事事、处处、时时以维护人民权益为重,着力维护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只有这样,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才能真正取信于民。
  (三)民事审判工作必须做好调判结合,始终追求案结事了。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在正确把握调解和判决关系的基础上,加大司法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力度,尽可能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增加和睦团结,降低诉讼成本,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面对矛盾纠纷易发多发、调处难度加大的新情况,只有继续坚持这些原则,才能使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四)民事审判工作必须继续抓好基层,始终把握好工作重心。民事案件近90%在基层,人民法庭办结案件总数的80%以上是民事案件。因此,抓好法院基层建设,把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在基层,既是近年来全面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心所在。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处在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重大,是党通过司法途径服务人民、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抓好民事审判工作,就要一如既往地抓好基层法院思想、组织、业务、纪律、物质等多方面的建设,尤其是要帮助解决好基层法院人才短缺与流失问题,缓解基层法院办案压力。
  (五)民事审判工作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始终做到与时俱进。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司法规律,不断建立和完善法律适用机制、诉讼程序机制、审判管理机制、队伍建设机制和物质保障机制,努力朝着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迈进,始终确保民事审判工作的与时俱进。现行民事审判工作体制和工作方式,与其所承担的繁重审判任务之间,依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不适应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催生了新的市场主体,新的纠纷类型正在不断显现,新的管辖要求正在不断提出,继续遵循司法规律,不断完善民事审判工作格局,不断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将是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长期的新的历史任务。
  二、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当前,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实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为人民司法事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赋予了更大的责任和更重的任务。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民事案件的方式进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将肩负更为光荣的使命和历史责任,其作用更为显现,其地位更为重要。认清当前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应当准确把握其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构建和谐社会将民事审判摆到更为重要的地位。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职能中,民事审判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十分密切,各类民事案件的审判,对和谐社会的进程产生直接影响。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事关家庭的和睦与团结;相邻纠纷与社区物业管理纠纷,涉及邻里和睦相处与社区稳定;各类合同纠纷,事关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涉农案件的审判,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农民工权益保障案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环境污染与人身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为以人为本、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提供保护;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与保障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密不可分;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处理,对“一国两制”和祖国统一大业也将产生影响;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审判,对我国与国际之间的经济交往秩序和人员往来产生制约。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必须更加充分地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和谐社会建设,不仅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事审判工作最为紧迫的任务,同时也为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民事审判工作势必成为人民法院保障和谐社会建设最为重要的力量之一,势必更加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势必得到党和国家更加高度的重视,民事审判事业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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