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行政审批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农办牧[2008]65号)
2008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开始实施,为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管理,规范行政审批办事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本办法的要求,现将行政审批中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2008年9月29日,我部发布《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八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094号),启用了本办法的办事指南,详细信息及相关表格下载请登陆中国农业信息网(www.agri.gov.cn)。
2.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换发新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从2009年1月1日起,我部将不再受理旧式《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必须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一致,一家单位同时提交多个审批时,每个审批单都要提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进口的畜禽遗传资源要提供由进口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系谱或代次证明。
4.申请单位确有客观原因暂缺行政审批须提交的材料时,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5.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相关表格“省级单位意见”处,要写清时间、经办人签字等审核信息,并加盖公章。
6.申请进口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必须出具我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数量较大时必须说明使用地点和用途。
7.进口种用畜禽遗传资源,必须详细描述生产性能。具体指标见附件。
附件:种用畜禽遗传资源主要生产性能指标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种用畜禽遗传资源主要生产性能指标
1、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