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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东莞代表处升格为东莞分行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东莞代表处升格为东莞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6]440号)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东莞分行筹备组组长刘彦樑2006年7月24日签署的关于东莞代表处升格为东莞分行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东莞代表处升格为东莞分行,其名称为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东莞分行(Hang Seng Bank Limited Dongguan Branch),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路君豪商业中心首层107室及二层201室;核准刘彦樑(Yee Leung Lau)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该分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你行东莞代表处自本批文印发之日起自行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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