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在内地分行开办可赎回投资产品的函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上海分行行长徐惠贤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在内地分行开办可赎回投资产品。你行在内地分行推出此项理财产品之前10日内,应将以下文件资料报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中国银监会关于此项理财产品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二)你行授权文件;(三)产品说明书、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二、你行在内地分行应遵守《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法规规定,全面、充分、及时地以醒目、通俗的文字披露风险及相关信息,确保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国银监会及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会计、统计及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