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大水害防治工作力度。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采掘工程施工前要查清本矿和邻近煤矿水害隐患情况,尤其是采空区积水情况。要健全矿井排水系统,有足够的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各地要加大对煤矿防治水情况的检查,凡排水能力不够的矿井,一律不得生产;凡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一律不得生产,经采取措施确认隐患消除,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凡开采防水煤柱的矿井,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三、全面强化通风瓦斯管理工作。煤矿企业要加快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落实通风、瓦斯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畅通、稳定可靠。要定期检查矿井所有巷道通风状况,严防巷道积聚瓦斯;如由于巷道积水、冒顶等因素堵塞巷道、影响通风的,必须及时恢复,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进行瓦斯排放,确保通风安全可靠。煤矿复产复工前必须制定送电、恢复通风和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瓦斯排放必须由专业救护队伍实施,严禁未排放瓦斯就下井作业。要加强瓦斯检查,所有的采掘工作面以及存放机电设备、有作业人员的地点都要进行瓦斯检查,防止瓦斯超限,严禁超限作业。要加强对瓦斯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检查,瓦斯传感器要定期调试、校正,监控设备要每天进行检查,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四、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隐患治理年”的总体部署和“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总体要求,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定期全面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环节存在的隐患,尤其是要将重大瓦斯、水害隐患作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明确责任、规定整改期限,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要实行分级跟踪检查,发现隐患排查整改不落实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有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应当立即停产整顿,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实行挂牌督办。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治理的矿井,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