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珠海南通银行转让股权、修改公司章程以及核准罗纶有任职资格的函
珠海南通银行:
你行董事长张鸿义先生2006年2月20日及2006年7月21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珠海南通银行股东澳门南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所持珠海南通银行100%的股权转让给英国摩根士丹利国际银行有限公司(Morgan Stanley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