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有关业务范围的条款”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发布日期:2008年1月3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复[2006]332号)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申请开办“第二十九条”业务的请示》(国电财司[2005]40号)收悉。根据《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59号)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从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从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十二)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十三)有价证券投资,权限于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成员单位企业债券等低风险品种。
二、此文可作为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在营业场所公示以及在办理业务和签署商业文件时使用。原批准文件(银监复[2005]63号)中有关业务范围的条款同时作废。
请你公司按照此批复修改公司章程报北京银监局批准,并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