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批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函
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长伍步高先生2006年5月9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我会不批准你行深圳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申请。
你行的申请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请你行尽快改善深圳分行的合规情况和内控状况,避免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待满足法规要求的条件后,你行可按照法规规定再次提出申请。如届时你行申请满足法规要求,我会将给予积极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