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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部分中、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座谈会上的讲话(节选)

  8.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证券公司破产申请前,需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是当前金融机构破产法律规范尚不健全,人民法院审理金融机构破产案件还处在探索、积累经验时期的阶段性要求,目的是避免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行政处置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贸然受理针对证券公司的破产申请而带来工作上的被动。
  四、搞好行政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与一般企业破产案件相比,不仅在案件受理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也同样存在着一些特殊问题,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注意搞好行政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1.破产清算组的指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破产清算组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在证券公司的行政处置过程中,由监管机构根据不同的处置方式指定处置组织,有接管组、工作组、托管组、清算组等不同称谓,对于其中符合上述规定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可直接转为破产清算组;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应重新指定清算组,但清算组成员一定要包括行政清算组中的部分成员,因为此类人员对进入破产程序证券公司的情况,以及行政处置过程中的情况比较了解,有利于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的清算组成立之前,行政清算组仍应负起责任,在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保管好企业的财产,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支付人民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以及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从而保证行政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的顺利衔接。
  2.证券公司破产财产的有关问题
  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分配,而债务人财产保有和保值对破产程序的进行至关重要。证券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前,要先行采取行政处置,而这一期间一般较长,这就要求行政处置清算组对证券公司的资产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全证券公司的财产。
  被处置的证券公司除了有各种债务之外,还对外拥有大量债权及投资权益。进入行政处置程序后,无论是接管组、托管人,还是清算组都负有一项重要职责,就是保全公司的资产,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清收债权。一般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对进入处置程序的证券公司给予“三中止”的保护政策,并不妨碍对证券公司债权的清收。有关组织和人员须以证券公司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通过诉讼、强制执行等手段尽可能实现证券公司的债权。即使由于处置人员紧张,不能及时提起诉讼,也要及时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防止证券公司对外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已经取得胜诉判决的,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避免因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而丧失强制执行权。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及时作出裁决并执行。
  行政处置不同于破产程序,破产清算中对清算组的行为有诸如法院的监督、债权人的监督等制约机制,而行政处置程序中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将在破产程序中受到债权人的审查,如果系因行政处置相关组织的失误造成,将难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在行政处置程序中,对资产的变现应当慎重。但是,除证券类资产为处置工作所必须变现外,对于价值易减损的资产,应从保护债权人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及时变现。变现时,应通过评估,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力争实现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于有关组织在行政处置程序中依照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对破产的证券公司证券类资产及其他财产的处理结果,一般应予以认可。
  3.对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过程中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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