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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部分中、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座谈会上的讲话(节选)

  3.维护社会稳定
  稳定是改革与发展的前提,稳定工作是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部分存在高风险的证券公司由于违规经营、挪用客户保证金,造成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资产的大量灭失,个人委托理财损失惨重。在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时,面临大量的个人投资者,这些自然人数量众多、分布广、债权形态复杂、利害关系直接,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发生群体性事件,甚至引起社会动荡。客户保证金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弥补,将严重影响被处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剥离,甚至给证券市场造成比较大的波动,影响证券市场的稳步发展。为保证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顺利进行,各相关国家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为此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保证这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4.为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提供实践经验
  证券公司破产与一般企业破产相比,不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而且还存在着维持经纪业务正常进行、弥补保证金缺口等特殊问题,情况更为复杂。一旦将这些问题带人破产程序,既有法律层面上的问题,也有社会问题。当前,新的《企业破产法》正在审议过程中,其中规定了若干新的制度,但对于金融机构破产中的特殊问题,还需通过制定特别法另行规定。人民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探索对此类主体破产案件中特殊情况的特殊处理方式,可以积累经验,为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提供鲜活的实例。
  二、证券公司风险的行政处置及司法配合
  对高风险证券公司的行政处置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是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的两个阶段。二者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行政处置程序要完成既定目标,需要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在行政处置阶段所采取的措施,也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给将来的破产程序带来不利影响。破产程序进行时,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目前对证券公司破产中的特殊问题没有相应法律规定的实际情况,根据法律中的原则规定解决证券公司破产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对国家相关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所采取的行政处置措施,人民法院一般应予尊重,以确保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一)行政处置程序的主要措施
  针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证监会根据《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证券公司均采取了关闭和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处罚。在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后,还需对被处罚的证券公司做进一步的处置。通过托管、接管的方式完成客户和证券类资产的转移、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如有可能,还可以进行行政重组。其中对证券公司客户及证券类资产的转移、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工作,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关系密切,需要予以特殊关注。
  1.证券公司客户及证券类资产的转移
  证券公司出现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影响客户不能正常交易时,证券监管机构采取措施将客户、客户资产(含交易保证金、客户结算备付金、客户名下证券和实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相关业务强制转移到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是完全必要的。因为,此时证券公司已被暂停证券业务资格、或已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需要转移客户以保障客户正常交易。另外,证券类资产处置时,面对各类司法机关各种冻结扣划,也需要证券监管机构统一安置客户,以保护客户利益。因此,在行政处置阶段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对高风险证券公司的客户及证券类资产实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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