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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部分中、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座谈会上的讲话(节选)

在全国部分中、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座谈会上的讲话(节选)
奚晓明*(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2005年9月22日)


同志们:
  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全国部分中、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座谈会今天召开了。这次会议是在国家全面推进资本市场发展,提高资本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对证券公司进行全面综合治理的情况下召开的。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分析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受理、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为推进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维护资本市场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基本情况
  (一)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背景(略)
  (二)当前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情况
  目前,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进入了关键时期,全国高风险证券公司,除已进入处置程序的南方证券等以外,分为三种类型,将以不同的方式予以处置。一是对于公司规模较大,证券业务基础良好,但资本金或流动性不足的公司,由国家出资重组。二是由地方政府牵头进行重组,重组的具体方式可以是由重组方收购证券公司的资产、向证券公司注资,也可以新设一家证券公司承接被重组公司的证券业务,并承担其资金缺口。三是对于目前不具备重组条件,需尽快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的证券公司,由证监会牵头,择机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予关闭,指定优质证券公司托管其证券营业部,并按照《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弥补保证金缺口,收购个人债权,最终将以破产方案退出市场。当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大连证券公司和佳木斯证券公司的破产申请。随着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进程,还有相当一批证券公司将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三)做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是当前国家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人民法院针对证券公司的司法裁判工作,也是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相关案件的审理、执行等司法手段保证这一工作顺利开展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为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体现。人民法院能否提供有力的司法配合,公正高效地审理好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直接关系到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最终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做好这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协调、健康、稳定发展
  证券市场的主体由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服务机构组成。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通过证券公司的媒介作用,完成资金从盈余者向短缺者的流通,从而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整体效益。作为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环节的证券公司,如果违法违规经营,资金流动性出现严重问题,导致债务危机,必然严重损害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给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带来系统性风险。将有问题的证券公司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淘汰出市场,既能及时化解风险,又能使一批内控健全、资产优良、运作规范的证券公司得以发展,夯实资本市场的基础。
  2.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自2003年以来,部分证券公司的风险日趋恶化,不仅存在历史遗留下来的挪用巨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和个人债,而且亏损严重,日常经营举步维艰;个别证券公司负债累累,资不抵债,逐渐将公司风险向结算系统转移,进而转化为社会风险;有的证券公司存在着大股东虚假出资、非法转移资产的现象;有的证券公司已经宣告破产,有的则已处于破产的临界点。目前,在沪深交易所开户数量已逾7000万,遍及社会的各阶层,而客户交易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的,客户的交易资金和证券资产是在证券公司的掌控之下,证券公司存在的风险,势必影响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开展对证券公司的综合治理工作,是国家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关系着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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