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范围的批复
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核准经营地围的请示》(浙租[2006]39号)收悉。根据《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关与
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5]60号)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一)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二)经营性租赁业务;
(三)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
(四)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股东存款;
(六)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七)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八)向金融机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