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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业务范围的条款”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2008)(发布日期:2008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10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复[2006]336号)


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有关与调整业务范围的请示》(深色财字[2005]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从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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