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
(银监发〔2006〕7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近几年,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拉动我国经济增长起到积极作用。但商业银行部分分支机构个人住房贷款违规问题较多,甚至出现“假按揭”贷款,严重损害商业银行和金融消费者利益。如一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出于市场竞争及经营绩效考核需要,简化贷款条件,不规范操作,使得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非法中介机构利用“假按揭”贷款会取银行资金;个别银行员工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伪造贷款抵押物他项权证和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等贷款相关要件,骗取银行贷款等。为防范和控制“假按揭”贷款,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范“假按揭”贷款风险
目前,“假按揭”贷款已成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要风险之一。各行要重视“假按揭”贷款的危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要严格按照银监会《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
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6]54号)要求,从制度设计、流程再造、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责任追究等方面强化管理,建立和完善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同时,要密切关注宏观政策以及房地产市场变化,准确评估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及早采取应对措施,化解各类风险。
二、严格相关机构和借款人资格管理
各行要对申请建立业务关系的房地产开发商、二手房中介机构、房地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实行资格管理,掌握合作机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信誉状况等整体情况,不得与不合格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要对政府部门公布或新闻媒体曝光的,自行或协助他人办理“假按揭”贷款的不良合作机构,及时进行清理。要借助个人征信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了解审查按揭贷款机构和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程度、诚信状况,实现贷款信息共享,达到持续监控风险的口的。严禁向不具备真实购房交易行为,由开发商支付首付款,提供虚假身份证件、虚假购房合同和虚假房屋所有权证的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假按揭”贷款较多、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分支机构,要停办相关业务。
三、强化内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