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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28号--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第28号)


  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太湖流域执行下列国家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下简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名称如下:

  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 2008)

  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 2008)

  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 2008)

  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 2008)

  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 2008)

  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 2008)

  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 2008)

  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 2008)

  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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