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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三、关于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
  法官遴选办法的改革,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的推行,已经将设立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工作提到人民法院议事日程。法官遴选办法的改革,严格了法官遴选的条件,完善了法官遴选的程序,控制了法官的数量,使法官的遴选工作逐步过渡到在法定的员额比例内进行。这一改革必然使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数量相对减少,使一部分法院新招收的大学生和审判辅助人员不能被任命、或不能很快被任命为法官。这部分工作人员以何种身份存在、从事何种工作是各级人民法院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法官助理的试点工作。
  (一)关于法官助理的来源。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中,法官助理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产生:对补充的预备法官人选和专司审判业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可以安排法官助理职务,或按照公务员对待,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工作,职级按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配备;对现有书记员,要根据法官助理的条件,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考试、考核,择优选拔,尤其是对现在从事书记员工作的法律院系大学毕业生,可以通过选拔,转换岗位从事法官助理工作;对现有法官队伍中不适应继续从事审判工作的,可调整到法官助理岗位。但要慎重、稳妥,视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工作的进展情况,视本单位和具体人员的实际情况逐步进行。
  (二)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和管理模式。各级人民法院在试点工作中,要从确保公正与效率,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高度出发,对我们提出的法官助理职责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以补充、修改和完善,使法官助理能够真正发挥法官的助手作用。对不同审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如何配备法官助理,配备比例如何掌握,法官助理与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关系以及法官助理的条件、管理模式等都可以进行探索,提出合理的建议,为建立中国的法官助理制度献计献策。
  (三)积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的支持。法院人事制度的改革离不开地方党委的支持和帮助。各级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的试点,涉及干部的职级配备,虽然人民法院职级配备的总数没有突破,但要为法官助理配备一定的职级,需要党委组织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因此,法院领导同志要主动与地方党委沟通,宣传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义,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取得地方党委的支持,使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四、关于法官队伍廉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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