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认识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的意义,做好准备工作。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规律。对新招书记员实行聘用制,有利于在现行干部管理体制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解决国家工作人员能进不能出的问题。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的推行,还将有利于严格法官的来源和渠道,对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是,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新招书记员实行聘用制毕竟是一个新事物,法院内外对政策的了解和掌握都需要一个过程,相关配套措施也需要逐步完善。各级人民法院领导要加强对“规定”的学习,领会其精神,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积极稳妥地予以推行。
(二)严格控制聘用书记员编制的使用,完善聘用合同的管理,落实聘用书记员的待遇。“规定”试行之后,人民法院新招录的书记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采取措施,把好书记员的入门关。要根据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考试,择优选用优秀人员。各级人民法院可从国家法官学院的书记员大专班学员中择优选聘书记员,也可以与有关院校联系,定向培养一批具有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掌握书记员技能的专门人才,保证书记员的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要根据编制情况,制定每年聘用书记员的计划,组织下级人民法院聘用书记员的考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将返还的机构改革精简的10%的编制,主要用于书记员改革。对每年用于聘用书记员的专项编制及聘用的书记员,高级人民法院要统一掌握,造册登记,协调安排使用。人民法院与书记员解除聘用关系后,该项编制应当继续专门用于聘用书记员,其他人员不得占用。从现在起,各级人民法院补充书记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聘用制书记员在聘用期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享受公务员的有关待遇,承担公务员的相应义务。高级人民法院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提供的《人民法院书记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与书记员签订聘用合同。同时要与地方组织、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配合,落实好聘用制书记员的待遇,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保证他们能够安心本职工作。
(三)做好现有书记员的平稳过渡。“规定”试行前各级人民法院录用的书记员实行“老人老办法”。除人民法院录用时另有规定、约定外,这些书记员可以根据本人条件、工作需要,转任到法官、法官助理或者其他职位。不适合从事其他工作或愿意继续从事书记员工作的,可以作为录用制书记员从事书记员工作,在“规定”所规定的最高职级配备内晋升职务职级。一些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到法官助理等岗位上的老书记员可以专门从事书记员的管理工作,做好新老书记员之间的“传、帮、带”,确保书记员的专业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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