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两考一培训”制度。第一考是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根据
法官法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人民法院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因此,今后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担任法官的基本和必备条件,不具备这个条件是不能被任命为法官的。
第二考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入门测试、考核。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不能肯定被任命为法官。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只是初任法官的必经程序,但不是担任法官的全部条件,担任法官还必须具备
法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学历条件、法律工作经历条件、道德品行条件等。此外,人民法院的编制有限,而社会上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多,因此,进入法院还必须优中选优。今后,地方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被录用的人员在被任命法官职务前,还必须通过法官任职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任命为法官。培训由国家法官学院编写统一教材,统一组织培训或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培训机构培训。目前,国家法官学院正在抓紧制定法官任职前培训的具体方案。
(三)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这是保证上级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的需要。一名资深法官,不仅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同时也需要经过不同阶梯的审判岗位的锤炼,以丰富自己的审判经验。今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法官出现缺额,要注意从下一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这应当成为一种制度。
(四)加强对法官遴选工作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工作的监督是
法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在年底前对下级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绝对不允许出现超编制、降低条件、违反程序选任法官等现象,发现问题一定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与地方人大沟通,争取支持,采取措施,坚决纠正。各地法官遴选工作的具体情况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二、关于书记员管理体制的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正在与有关部门会签,即将在全国法院系统推行。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内容体现在书记员的编制单列、职务序列单列、普遍实行聘用制三个方面。至于对书记员是实行集中管理还是分散管理,不是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在试行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