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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臧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的函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臧海仙生活作风不检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黄士明请求离婚应准予离婚。黄士明对黄凤坡不负有抚养义务。故判决:一、准予黄士明与臧海仙离婚;二、黄凤岗、黄凤坡由臧海仙抚养,(判决的其他事项因与请示的问题无关,从略)宣判后,臧海仙不服,提出上诉。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臧海仙与黄士明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子女血亲和家庭锁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审法院根据双方感情已破裂的事实,判决准予离婚是正确的,予以维持;原判决第二项黄凤岗、黄凤坡由臧海仙抚养不变,增判黄士明每月负担黄凤岗抚养费45元。终审判决后,臧海仙对亲子关系鉴定,共同财产分割及住房等问题仍不服,提出申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0年五月四日立案审查,复查认为,法院对黄凤坡的“亲子鉴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要求,在没有通过复检作出新结论之前,原结论不能推翻。对子女抚养费、财产和住房等问题,法院在判决时已注意保护了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故于一九九0年六月九日,经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认为此案处理并无不当,决定驳回申诉。在中院未下达驳回通知书前,臧海仙提出申请,以对大连市中级法院不信任为理由,不同意该院继续审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按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后臧海仙多次向我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三、复查处理意见
  根据臧海仙的申诉,我院对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所作的本案亲子鉴定书,到武汉、上海进行了复核。武汉市同济医科大学法医系,湖北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法医(室)的专家对大连中院法医室所作的本案亲子鉴定书的审核意见是:在鉴定人严格按照血型检测程序并对检测结果判断无误的前提下依据本次鉴定结果可以否定黄士明与臧海仙所生次子黄凤坡有亲生关系。上海市血液中心的复核意见则是:用血型进行亲子鉴定主要应该做白细胞抗原(HLA)检查,而本案没有作白细胞抗原检查。因为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所以建议对本案进行血型复查,特别要包括HLA(白细胞)检查。经我院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申诉人臧海仙表示同意复查,但提出不能将鉴定结论视为唯一证据。黄士明则提出对其长子黄凤岗也需要做亲子鉴定。否则不去复查的无理要求。其两名子女坚决反对再做亲子鉴定。鉴于上述情况,于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三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黄凤坡不是黄士明的亲生子不妥,其理由主要是:
  (一)采用红细胞血型进行亲子鉴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87)20号批复精神。该批复同意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作亲子关系鉴定。大连中院法医是采用红细胞血型作的亲子鉴定,而只采用了红细胞系统的四项进行检测,仅发现其中的M·C位点的两个矛盾。据有关专家介绍,采用白细胞血型做亲子关系鉴定其准确系数95%以上,而用红细胞血型作亲子关系鉴定,其准确系数仅占50%左右。大连市中院法医采用红细胞血型作亲子鉴定,失误可能性大,且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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