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臧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的函
(1991年8月19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监字(91)第65号关于臧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红细胞系统的亲子鉴定结论作为唯一根据,否认黄士明是黄凤坡的亲生父亲,不符合我院法研复(1987)20号批复精神。因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
此复。
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臧海仙与黄士明
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
(1991年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臧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纠纷案件,终审判决后,臧海仙对亲子鉴定等问题的处理不服,提出申诉。本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以所作的红细胞系统的亲子鉴定作为唯一证据,否认黄士明是黄凤坡的新生父亲欠妥。因涉及到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87)20号批复的理解,为慎重起见,特将此案和我院审判委员会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申请人:臧海仙,女,39岁,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82号,系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干部。
被申诉人:黄士明,男,43岁,住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绿山巷10号,系大连市自动化仪表厂厂长。
一、案件事实
申诉人臧海仙与被申诉人黄士明于一九七五年二月在山东省阳谷县自愿登记结婚,婚生二子,长子黄凤岗,14岁,次子黄凤坡,11岁。婚后两地生活。一九八0年黄士明曾以臧海仙生次子黄凤坡时与预产期不符,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臧海仙离婚。经该院古柳树人民法庭调解,双方和好。一九八六年臧海仙调入大连市工作,臧海仙及其二子的户口迁入大连。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黄凤坡血亲及家务问题,经常发生争吵。一九八八年三月黄士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大连市沙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臧海仙离婚。臧海仙不同意离婚。在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黄士明提出对次子黄凤坡作亲子鉴定,臧海仙亦同意,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鉴定,黄士明不带有M·C血型基因,结论为黄士明不是黄凤坡的生身父亲。
二、一、二审法院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