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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在第二审
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如何处理的批复
(1991年2月11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王安明与王志方、王志元父子为析产一案二审期间王安明死亡应如何结案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上诉人王安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应根据
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
118条
和119条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并通知王安明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在中止诉讼满六个月不参加诉讼,即按终结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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