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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翟金海与翟光增宅基纠纷一案的函

  翟光增在一、二审期间称:“此宅基系我家祖业产,听老人说这里有三间门市,后来倒塌了,我记事此地基就是空的了。”
  翟金海称:“解放前翟光增家仗势欺人,在我家院中盖起了一个小屋放石板往外卖,房早就塌了。解放时他父被斗,政府把此地方给了我家。”在二审中还说:“我听父母说过,此地基是他家借我家的盖门市的。”
  薛金湘(双方的邻居)1983年7月14日证:“我今年56岁了,争执的这地方原是两间门市,‘七、七’事变后门市倒塌了,那地方是光增家的。”
  刘爱镜,刘海琴(土改老干部)证:“争执的宅基是翟光增家的。”
  赵大刚、赵杰(土改老干部)证:“土改前光增家使用过此宅基,翟金海之父在西棚子(翟金海现旧西房)内放过轿车,但填在谁家土地证上不清楚。”
  张彦申(土改老干部)证:“我认为争执的地方是翟小绥(翟金海二哥)的,他一直使着……,47年我就不在街道上了,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2.关于借用宅基问题
  翟金海在二审中称:“我借了一间房的地方,是建北房(70年)时借的。”
  于景芳(街道干部)证:“大概71年左右,我在街道上当街长时,他们(翟金海和翟光增)俩个到我家,翟金海想借光增的地方,当时说,光增何时用,他何时腾,没有写字据,现他不承认不行。”
  韩风瑞、梁淑芬(街道干部)证:“当时他们两家发生纠纷来街道解决时,翟金海承认占了光增家的地方,后来就不承认了。”
  3.关于翟金海家旧西房问题
  经查:翟金海院内现有旧西房一间,系1969年前所建,已使用多年。在此旧西房往北原系一排,后陆续拆除,仅剩南头一间。其房地产税证底册上有记载。翟光增之母也承认此房在借给翟金海使用宅基前就存在。
  据以上情况,经研究认为:一、二审裁定确有不当,决定由本院提审。经审理认为:双方争执之宅基,土改时翟光增家填写了土地房产所有证,有四至及尺丈,并载明南至道。但经查,其道已拓宽,原道与宅基的边界无法确定,故已无法丈量。翟光增以现南马道街北侧为插尺点丈量而满足土地证上所填尺丈的要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翟金海于1970年左右占用所争执的宅基,并称翟光增土地证有假,争执之宅基是自家的,经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翟金海院内现有旧西房一间是1969年以前所建,已使用多年,应维持其对宅基的使用权。故于1990年6月9日以(89)民监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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