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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外籍案犯不宜采取收容审查措施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外籍案犯不宜采取收容审查措施的批复
 (1991年8月24日)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刑事案件中的外籍案犯应采取何种侦察措施的请示》([91]藏公(外管)8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外籍案犯原则上不宜采取收容审查措施。
  二、不属于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不应适用《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拘留审查。
  三、对进行走私黄金、贩卖毒品等罪犯,应该逮捕或者有重大嫌疑的,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刑事拘留;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对案情复杂,在刑事拘留期间无法查清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直至查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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