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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关于对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管理人员短款短物问题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监察部关于对湖南省监察厅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财物管理人员短款短物问题如何
 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1991年1月4日)


湖南省监察厅:
  你厅《关于财物管理人员短款短物问题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湘监发[1990]8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管理财物的人员有责任和义务保管好所管财物。如果财物管理人员在经手保管财物期间,多次出现财物大量短缺,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本人交代不出去向的,请你们按照高法、高检《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85>高检会(研)字3号)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视其情节和后果,是失职的按失职处理;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公共财物的,按监守自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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