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转发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在严厉打击拐卖妇
女儿童犯罪活动中应当注意和掌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1年8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在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中应当注意和掌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附: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在严厉打击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活动中应当注意和掌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1年7月19日)
各市、地、县公安局、处、济南铁路公安局:
为了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坚决纠正打击不力的问题,根据省委六月十四日关于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紧急会议的部署和《
刑法》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现将在斗争中应当注意和掌握和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
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凡是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都应当及时立案。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材料和线索,应当先予受理,然后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对决定立案的拐卖人口案件,要尽快地组织力量侦破。特别是对团伙犯罪案件,要作为重点,加大措施,尽快突破。要加强对在押人贩子的审查、审讯、深挖余罪、深挖同伙,力争做到抓住一个,端掉一窝,扩大战果。
二、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人贩子
(一)要正确认定拐卖人口罪。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几道贩子,包括只拐不卖或只卖不拐的,均以拐卖人口罪论处。对合谋、参与拐骗、接送、中转、窝藏、出卖、转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或者明知是人贩子而为其拐卖人口提供资助或其他便利条件的,均以拐卖人口的共犯论处。
(二)在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营利,只要是实施拐卖人口行为的,均应以拐卖人口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