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关于对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解释的复函
(1993年11月22日)
四川省林业厅:
你省铜梁县林业局铜林字(1993)第67号,《铜梁县林业局关于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诉权期限确定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至于申请复议的期限,依照《
行政复议条例》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在十五日内提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依照《
行政诉讼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在三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