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3年10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非法刻制印章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不法分子以重金为诱铒,在街头巷尾个体摊点非法刻制公章,伪造证明、文件,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使国家、集体和个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严重的政治事件,给国家声誉带来不良影响。为了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的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公安部决定于1993年10月27日发布《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附后),请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蔓延和发展。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整顿刻字业。 各地公安机关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会同工商等部门对本地区的刻字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对非法刻制印章的个体刻字人员和单位要按照《通告》精神,坚决预以取缔;对持有营业执照的流动个体刻字人员,要其必须在指定地点营业,不得在街头乱设摊点;对生产原子印章的企业,要重新进行核查、登记,凡未经批准、非法生产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限其在一定时间内补办手续;对已经批准、定点生产原子印章的企业,发现登记、承接等制度不健全,存在隐患和问题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撤销。
二、严厉打击伪造印章的犯罪活动。 各地公安机关要通过清理整顿工作,从中发现犯罪线索,认真查处伪造印章的大案要案,深挖犯罪团伙。对伪造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案犯,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违章违法刻制印章的企业和个体刻字人员,要依照《通告》中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加强日常治安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通告》的精神,与主管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对刻字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登记、承接、交货等规章制度,并教育他们严格执行《通告》和国家的有关法规,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刻字业进行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通告》由各地公安机关自行印制(不盖章),在城镇、乡村的公共场所广为张贴。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通告》和国家有关法规,宣传伪造印章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动员从业人员和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同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同时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公开处理,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以上请报告党委、政府,贯彻本通知的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部。